压力容器遂宁遂宁锅炉安装单位资格申请、审批和换证程序说明
第六条 遂宁遂宁锅炉安装单位应当满足《遂宁锅炉安装许可证条件》(附件一)的规定。 第七条 遂宁锅炉安装资格的申请应当从V级开始,不得越级申请。 已取得遂宁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原许可证级别范围连续从事遂宁锅炉安装五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遂宁锅炉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发生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技术力量、工装设备、质量管理达到了高一级遂宁锅炉安装单位条件的,可以申请比原许可证高一级别的遂宁锅炉安装资格。 第八条 遂宁锅炉安装资格申请审批程序。 1、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遂宁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二),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遂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遂宁锅炉监察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其申请。 3、对已受理的申请单位,由省级遂宁锅炉监察机构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4、对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给遂宁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九条 新增加和申请升级的单位,应当经省级遂宁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先试装1-2台相应级别的遂宁锅炉,然后由省级遂宁锅炉监察机构安排审查,对合格的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给遂宁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十条 遂宁锅炉安装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并填写《遂宁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二),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安装单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按自动放弃遂宁锅炉安装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准予换发遂宁锅炉安装许可证。 1、基本条件满足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 2、未发生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 3、未发生连续一年无安装业务的; 4、有效期内安装本级别的遂宁锅炉数量不少于2台,且安装遂宁锅炉总台数不少于以下要求的: I 级证:1 台; II 级证:2 台; III级证:8 台; IV 级证: 10台; V 级证: 15台。 5、无重大遂宁锅炉安装质量问题。 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后发证、换发低级别证或者不予换证。